西北师范大学毕业生选留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2-04-17 浏览量:170

西师发 [2006]18

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选留工作,为学校未来发展提供优质的后备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厅系统人员调配工作的通知》(甘教人[2003]31号)的有关精神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现就毕业生选留工作做如下规定。

选留原则

(一)选留工作要贯彻执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既要注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更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以编制为依据、按计划选留。各单位应以编制为依据制定选留计划,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开展选留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计划或随意改变计划选留毕业生。

(三)以促进事业发展和加强学科建设为依据,优先考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需要,同时注重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三支队伍的均衡发展。

(四)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对于教学科研和教辅岗位选留的毕业生,基础学历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最后学历的专业应与本人将要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五)以高学历为主的原则。今后我校选留毕业生均应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确因教学急需,音乐、美术、体育术科专业可适量选留专长突出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六)注重优化学缘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各单位选留的教学人员中,外校毕业生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要特别注重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同类大学优势学科中选留人才。选留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硕士毕业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同时,要注重优化选留毕业生的性别比例。

二、选留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品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扎实,各方面表现突出,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身体健康,仪表端庄,思维敏捷,语言表达清晰。

(二)选留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毕业生,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博士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有科研成果获奖。

2、硕士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当水平);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有科研成果获奖。

音乐、美术、体育术科专业研究生外语条件可适当降低。其中选留从事术科实践教学工作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并公开举办过个人音乐会、作品展或参加高水平专业比赛并获奖。确因教学急需选留的专长突出的优秀本科毕业生,选留条件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数量从严掌握。

(三)选留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毕业生,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当水平);

2、在校期间从事过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3、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其它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原则上应选留优秀博士毕业生。其它学科应本着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原则,优先选留博士毕业生。

2、选留从事实验技术及其它关键技术岗位的教辅人员,学术水平等条件可略低于教学科研系列选留条件。

三、选留程序

(一)教学科研及教辅岗位选留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标准、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需要,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提出拟选留毕业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学历、需求数量等,于每年9月底上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后下达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选留计划,开展选留毕业生工作。

1)发布信息,公开选拔。通过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选留信息,公布岗位和选留条件,公开选拔。同时通过人才市场、积极外出引进等途径广泛联系毕业生,按一定比例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初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数的两倍。

2)成立考核评议小组。各单位均应成立考核评议小组,负责选留毕业生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单位相关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系主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成员等组成,小组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3)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小组通过听课、面试、考试、学术报告等方式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评议或表决的形式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提出推荐人选。

4)确定拟留人选。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核评议小组考评意见,研究确定拟留人选,并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无异议后,填写《西北师范大学选留毕业生推荐审批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研究审核。

5)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对人事处提出的拟留人选进行学术水平审议,提出明确意见。

6)学校研究确定最终人选。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二)党政管理岗位选留程序

1、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整体确定选留数量。

2、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确定的选留计划,开展选留毕业生工作。

1)发布信息,公开选拔。通过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选留信息,公布岗位和选留条件,公开选拔。

2)个人申请,学院或学校推荐。本校毕业生到所在学院报名,由学院按条件推荐;外校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本人简历、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推荐意见等材料。

3)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本校毕业生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外校毕业生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资格审查;审查确定的初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数的两倍。

4)综合测试。由相关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评议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计算机水平测试和面试。

5)确定推荐人选。党委组织部根据每位应聘人员的综合测试情况,汇总分析,提出推荐人选。

6)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意见,研究决定拟留人选,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相关部门办理工作手续。

四、其它

(一)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学科建设等需要急需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水平人才时,引进当年可不占本单位编制,暂借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

(二)拟选留的毕业生及有关推荐、联系人,应如实反映和提供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学历和学位、业务水平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供的情况失实,学校有权随时对选留的毕业生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学校对选留的毕业生实行合约管理,要求在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要求调离者按学校规定及有关协议处理。

(四)学校选留工作于每年5月底结束,各用人单位应及早着手,务必于每年5月底前将拟留人选报人事处。

(五)附属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毕业生选留工作办法,明确选留条件、选留程序,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学院办公室:0931-7970806

本科教务办公室:0931-7970144

研究生教务办公室:0931-7971851

团委办公室:0931-7971535